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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25 日20 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江湾村朋友家吃饭喝酒后,驾驶苏EW****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星坊街、蔺谊路南28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陈某乙、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卫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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