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藻溪镇杨府宫村34号。因涉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浙C37****小型轿车,沿着苍南县灵沙公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当天0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行驶至苍南县灵沙公路6km+300m处路段时,与郭某某驾驶的浙CD3****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陈某乙在现场等候并接受交警调查。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 mg/100ml。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郭某某的损失。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呼气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谢某某的陈述、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浙C37****轿车的技术鉴定意见书、浙CD3****重型自卸货车的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万港
2019年6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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