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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1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l月2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常德市鼎城区***镇***村家中驶往桃源县城,当日19时许,当车行驶至桃源县漳江镇大桥西路沅水大桥西头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其摩托车追尾碰撞到张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尾部,造成陈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上后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张某某报警电话后赶到现场,陈某甲向民警承认其饮酒驾车情况,随后民警现场对陈某甲、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陈某甲的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张某某为“0”。经对陈某甲抽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47mg/100mL。经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赔偿张某某车辆维修费用132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晴文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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