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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4时2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江某某上江圩镇沿G538国道自西往东驶往道县祥霖铺镇,途经江某某上江圩镇女书园路口时,逆向驶入对向车道碰撞被害人陈某丙驾驶的湘******号小轿车,造成自身受伤、双方车损。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的血样酒精含量为201.36毫克/100毫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丙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血样照片;2.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证言;4.被害人陈某丙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书;7.现场图及现场照片;8.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华

检察官助理:蒋亚平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方式:1991826****)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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