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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主管,户籍地址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号,暂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村**号**房。2006年11月1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L****号牌小汽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出开萝大道东39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被告人试图逃跑,在跑出一段距离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24.7毫克/100 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3.检验、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6.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7.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晟明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2933****(保证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862044****)。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散页1张,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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