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11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房。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4时46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粤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出珠江北路东138米处时,与被害人肖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受伤及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陈某甲离开事故现场,并指使刘某某冒充小型轿车的驾驶员。
同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经传唤到案。9时29分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0.0mg/100ml。9时58分抽取静脉血液样本,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76.6mg/100ml,推算案发时乙醇(酒精)可能浓度范围为128.6mg/100ml至139.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2. 证人证言;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及前科查询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20年10月22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2040****(保证人陈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碟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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