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5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一辆粤L*****小轿车由**镇往**镇**村方向行驶,途经**镇**村疫情卡点路段时,碰撞行人陈某乙,造成被害人陈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中队民警在现场交谈过程中,发现驾驶人陈某甲面色通红,说话口气中散发浓烈的酒味,涉嫌酒驾。经检测,陈某甲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为319.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对陈某乙进行赔偿且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抓获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认定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和适用速裁程序,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为初犯、偶犯,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丽香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已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