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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1〕Z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0月10日被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闽******小型汽车从三明市梅列区三钢小高炉出发,行驶至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北路中石化加油站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8.01mg/100ml。

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经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民警电话通知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玉明

检察官助理 吴春华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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