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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因其弟弟陈某乙被泸西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至**派出所讯问,便独自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尾随警车至**派出所,后被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5mg/lOOml,后民警将陈某甲带至**镇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甲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7.28mg/100ml。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告知;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538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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