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社区**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14日至6月14日,自2019年7月29日至8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30日至5月14日,自2019年7月15日至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郑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工业园区**彩印厂二楼**(又称**)鞋厂聘用同案人刘某某(已判决)担任厂长、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成型组长、同案人赖某某(另案处理)担任针车组长等人,生产假冒耐克注册商标运动鞋、假冒乔丹注册商标运动鞋。2018年10月17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工业园区**鞋厂查获上述鞋厂,现场查获制鞋生产线一条、针车六部、假冒耐克注册商标运动鞋鞋子1128双、假冒乔丹注册商标运动鞋鞋子276双等。经鉴定,上述假冒品牌运动鞋共计价值人民币1770996元。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照片、扣押清单、查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方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刘某某、郑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77099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颖慧
检察员:林 甄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4册。
3.光盘2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