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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5********,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住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行申请办理车行无忧信用卡,同年8月26日农业银行总行核准其信用卡授信额度为1.2万元,卡号625996********。2015年8月30日,陈某甲使用该卡开始消费,期间能正常还款。2016年5月,陈某甲透支消费11703.82元,2016年7月2日该卡出现逾期,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催收机构先后对陈某甲电话催收9次,商南支行客户服务部每周对陈某甲催收至少一次,电话开始无人接听,2016年12月以后拨打陈某甲电话提示关机、停机、空号。农业银行总行对陈某甲办卡时预留的配偶刘某甲的电话(号码1822098****)先后进行了9次电话催收,结果是无人接听或者无法接通。期间商南支行工作人员先后于2016年9月10日、2016年10月21日、2016年11月24日三次到陈某甲申办信用卡时预留的地址(二道河引线东侧****酒店)上门催收,均未果。中国农业银行商南县支行客户部经理罗某某2017年11月3日报案至商南县公安局,商南县公安局同日立案侦查。

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邮政储蓄银行商南县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同年9月22日,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核准其信用卡授信额度为5万元,卡号622810********。2015年10月22日,陈某甲使用该卡开始透支消费,期间能正常还款,2016年8月8日至8月30日,陈某甲使用该卡消费合计50045元,其中透支49986.9元。2016年9月9日,陈某甲信用卡出现逾期,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11月3日,储蓄银行总行对陈某甲先后电话通知催收11次,陈某甲电话一直提示关机、停机、空号,对陈某甲办卡时预留的配偶刘某甲的电话(号码1899236****)催收4次,均无法接通。邮政储蓄银行商南支行工作人员分别于2016年9月21日、10月3日、10月18日三次上门催收,均未果。邮政储蓄银行商南支行工作人员陈某乙于2017年2月27日报案至商南县公安局,商南县公安局同日立案侦查。

另查明,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中国建设银行渭南前进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为625965********),透支欠款金额8780.46元;2017年7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622689********),账单日为每月8号,信用额度5000元,透支欠款金额6967.25元。

截止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均已偿还上述信用卡透支金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历史交易查询单、催收记录、商洛嘉禧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商南县财政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乙、李某甲、汪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罗某某等证言;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6168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偿还全部透支款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书新

检察官助理:李雨浓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电话1895788****;保证人刘某某13679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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