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26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乡**村**号,现租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4月3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上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闽******小型货车从龙岩市新罗区沿358国道往永福方向行驶,在行驶至358国道256km+450m处,与横穿公路的行人陈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水金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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