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67721657519406),沿201省道路左非机动车道逆行途经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长林公交站附近路段,适遇横穿道路的行人林某某,造成其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左侧车身碰撞林某某右侧等身体部位,致使林某某摔倒在地,颅脑损伤、双肺挫伤、右侧肋骨骨折、头面部及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2019年9月27日,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建省行健检验鉴定有限公司鉴定:陈某甲驾驶的无牌电动车符合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经长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一方已向林某某一方支付医疗费、丧葬费计人民币5万元。
案发当日,被告人陈某甲离开案发现场,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出警民警通知后,被告人陈某甲返回事故现场配合调查。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自行到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1.书证:户籍证明、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住院预交款回执、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董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死因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状态鉴定意见书、车辆碰撞痕迹鉴定意见书、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5.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被告人陈某甲指认现场笔录;证人陈某乙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视频分析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高捷
检察官助理:李增浩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卷宗2册计146页、补充材料171页、光盘1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