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2********,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内**号。2016年3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潮州市湘桥区铁铺镇坑巷村村道自北往南行驶至**净水前路段时,适遇行人陈某乙在该处自西往东横过道路,在此期间,陈车碰撞到陈某乙身体,事故造成陈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等候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甲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陈某乙应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乙符合颅脑严重损伤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树旭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