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5001131989********,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16时36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渝B9****东风标致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园区沿渝南大道C段往鱼洞轻轨站方向行驶,行驶至徐家岩加油站附近路段时,因观察不足、临危处置措施不当,致使渝B9****号小型轿车与在车行方向道路右侧路边拉着两轮小拉车相向行走的被害人刘某甲相撞,造成刘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在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等待公安民警至现场。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在刘某甲死亡过程中起直接作用。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死亡记录、诊疗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事故现场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陈某乙、齐某某、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车辆性能、车速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临危处置措施不当,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 波
检察官助理:冯涛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352748****;
2.案卷叁册;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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