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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64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8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工作,出生地江西省宜春市,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闽******号大型普通客车,途经福银高速公路福州南连接线B道10km+100m处时,未按照安全驾驶规范操作,致使车辆撞击右侧应急车道内的被害人林某某以及闽******号小型轿车,造成林某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林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被害人户籍信息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肇事车辆查询信息,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福州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蓁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高山交管站。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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