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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住武某某**镇**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武某某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桂G****7号小型轿车由武宣巨龙码头往东门塘市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武宣镇城黔路城南社区门前路段时,碰撞对在其行驶方向右侧道路上步行的陈某乙,造成陈某乙受伤及桂G****7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未停车保护现场及抢救伤员,而是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武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支付了被害人全部住院治疗各项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爱红

检察官助理:郑臣廷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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