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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9时26分,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妻子被害人何某某至佛山市南海区广云路狮山狮城中学路口附近时,自右侧车道横穿停步的车辆往左变更车道,行至中间车道时,遇陈某乙驾驶的粤E3****号重型自卸货车起步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甲受伤、何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及救护车处理。经认定,陈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6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张英颖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11日

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巷**号,联系电话1501968****;

2.案卷2册,光盘2张;

3.涉案车辆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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