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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黄某某等3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26号

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某乙、曾用名陈某丙,绰号:金水,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6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7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别名梁某某,绰号:阿超,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栋**。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7年10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大头军,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6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栋**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7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谭某某、黄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甲、谭某某、黄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自1994年以来,陈某丁(已判决)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纠集同道等方式,逐步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罪犯伍某某、陈某戊、赖某某、王某某、陈某己、曾某甲、曾某乙、易某某、潘某甲、陈某庚、宁某某、陈某辛、陈某壬、文某甲(上述人员均已判决)等为骨干,成员固定,层级架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在沙井街道一带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陈某丁为首,下有五个层级,伍某某处于第二层级,被告人陈某甲、谭某某、黄某某拜伍某某为大哥,属于以陈某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三层级成员。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谭某某另招募多名组织成员。

(二)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案

1997年1月4日晚,曾某丙(已判刑)等人与被害人罗某甲(又名罗某乙)等人在本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酒店发生冲突,曾某丙被殴打。1997年1月7日,曾某丙得知罗某甲在宝安区上星综合市场附近,即纠集陈某庚、伍某某、潘某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到达现场,持砍刀、木棍等凶器追打罗某甲,将其砍倒在地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罗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及身体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被告人陈某甲、谭某某、黄某某故意伤害案

伍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因积怨寻机报复被害人钟某某。1998年8月15日晚,伍某某与被告人谭某某、黄某某发现钟某某的行踪,伍某某便告知陈某甲,让其到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口会合。陈某甲当即叫上一起在宝安区福永镇一大排挡喝酒的文某乙、陈某癸(均已判刑)、陈某子(已死亡)等人赶至约定地点。伍某某、谭某某等人已准备好砍刀、雷鸣登猎枪、车辆等工具。陈某甲、谭某某与文某乙、陈某癸等人乘坐黄某某驾驶的汽车,跟踪等候钟某某。次日1时许,当被害人钟某某返回其位于宝安区宝城甲岸村住处的楼下时,陈某甲与文某乙、陈某癸等人持刀猛砍钟某某的腿部、臀部等处,谭某某持枪向钟某某射击。尔后,被告人陈某甲、谭某某等人乘坐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被害人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身体多处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陈某庚、赖某某、曾某丁、陈某癸文某丙陈某丑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谭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尸检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宏文

2018年1月5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谭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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