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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非法采矿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宁高鹏**”船船主,住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宁高鹏**”船船员,住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徐某某、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三无”采砂船船主,在长江南通段41号浮(以下简称“41号浮水域”)、长江海门段B7浮附近禁采水域(以下简称“B7浮水域”)非法采矿3次,盗采江沙共计9383.2吨。经价格认定,上述江砂价值人民币22178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案价值221786元,非法获利61000元。

一、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三无”采砂船船主徐某某,在41号浮水域非法采矿2次,盗采江砂共计6000吨。经价格认定,涉案江砂价值78000元,陈某甲、陈某乙非法获利41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28日左右,陈某甲、陈某乙与徐某某事先电话联系,由陈某甲驾驶“宁高鹏**”船与徐某某的“三无”采砂船在41号浮水域汇合,非法采砂3000吨。后陈某甲、陈某乙将江砂销赃至上海内河一码头处,销赃得款21000元。经价格认定,涉案3000吨江砂价值39000元。

2、2018年5月6日左右,陈某甲、陈某乙与徐某某事先电话联系,由陈某甲驾驶“宁高鹏**”船与徐某某的“三无”采砂船在41号浮水域汇合,非法采砂3000吨。后陈某甲、陈某乙将江砂销赃至上海内河一码头处,销赃得款20000元。经价格认定,涉案3000吨江砂价值39000元。

二、2019年12月21日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三无”采砂船船主段某某在B7浮水域非法采矿1次,盗采江砂3383.2吨。后陈某甲将盗采的部分江砂销赃至“宁连海**”浮吊船处,销赃得款20000元。经价格认定,涉案3383.2吨江砂价值14378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甲处扣押涉案江砂2183.2吨。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1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乙处扣押违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某甲盗采的江砂等物证;

2.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段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5.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国家禁止采矿水域实施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在B7水域非法采矿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昕颖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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