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携带电鱼机等作案工具,去到被列为禁渔区和禁猎区的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陂附近河域,使用电鱼机捕捞水产品和青蛙,至当晚23时许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民警人赃并获。查获的水产品有塘鲺鱼4条、泥鳅鱼4条、刺鳅鱼2条、黄鳝鱼1条、罗非鱼2条及普通鱼类100条共约2500克;查获蛙类1只(经清远市林业局鉴定,名称虎纹蛙,学名:Ranatiarina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陈某丙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采用电击方式,捕捞虎纹蛙和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建议对陈某甲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单处罚金1000元;建议对陈某乙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单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志远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证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电鱼机等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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