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镇**村委**大村**号,现在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地**房。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因涉嫌诈骗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镇**村委**大村**号,现在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地**房。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因涉嫌诈骗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县**镇**村**组,现在广东省**区**镇**村,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因涉嫌诈骗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市**大道**号**室,住址同上。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因涉嫌诈骗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广东省**区**路,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因涉嫌诈骗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村民小组,住广东省**区**村,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因涉嫌诈骗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市**乡**村**村民小组**,住址同上。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因涉嫌诈骗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住址同上。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因涉嫌诈骗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7********,壮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镇**村**屯**号,住址同上。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因涉嫌诈骗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9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公司由广州市黄埔区**大厦**座**搬至广州市天河区**小区**座**,名字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中张某丙(未到案)为老板,李某甲(未到案,阿某甲)为总监,一组经理为肖某某(未到案,公司名:毛某某),话务员为张某甲(张某乙)、黄某某(苏某某)、刘某甲(叶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谭某某、梁某某(杨某某),二组经理为王某甲(王某乙),话务员为钟某甲(小某甲)、周某某(赵某某),陈某甲(阿某乙)、陈某乙(狐某某)为前台接待。微信号“在线客服王某丁”为王某甲。广州**公司每天早上9点半上班,下午6点下班。每天上午上班前李某甲将电话号码资源通过QQ传给前台,上班后前台将电话号码导入**公司next群呼系统,对方接通后电话自动转接到话务员的话务机上,话务员自称是投资公司的,问对方是否在做股票,如果对方有投资意向或对股票感兴趣,话务员到前台根据自己的话务机号把对方的电话号码抄下来,再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每天向对方推荐股票,获取对方信任后引导对方投资**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为公司购买的APP,实际为虚假平台,由老板张某丙控制后台涨跌,通过后台操作使客户的钱亏损,话务员拿客户亏损的20%作为提成,经理拿客户亏损的15%作为提成,以此骗取客户的资金。截止2019年11月19日,共拨出电话418789次。话务员钟某甲,公司名小某甲,使用话务机编号6000,入职后共计接通电话79968次;话务员周某某,公司名赵某某,话务机号6002,入职后共计接通电话61770次;话务员梁某某,公司名杨某某,话务机号6010,入职后共计接通电话40569次;话务员张某甲,公司名张某乙,话务机号6035,入职后共计接通电话50651次;话务员刘某甲,公司名叶某某,话务机号6037,入职后共计接通电话68123次;话务员谭某某,公司名阳阳,话务机号6039,入职后共计接通电话57578次。
1、2019年4月份,梁某某(公司名赵某某,微信昵称小某乙)通过微信添加袁某某为好友,推荐袁某某下载“**交易平台”APP,在“在线客服王某丁”王某甲的指导下对该平台进行投资,**公司通过后台控制涨跌,使袁某某亏损以此骗取袁某某的资金。截止2019年6月份,袁某某共计被骗11.4万元。
2、2018年4月份,王某甲通过微信: ******988添加王某丙为好友,通过推荐股票获取王某丙信任后,引导王某丙投资“**产品”期货。截止2018年6月份,王某丙投资30万,王某甲以亏损的名义诈骗王某丙21.7万。
3.2019年上半年,王某甲用微信号: ******88昵称为在线客服王某丁的微信添加李某乙为好友,并引导李某乙投资“**交易平台”,通过公司后台控制涨跌,以亏损的名义诈骗李某乙4万元。
4、2017年王某甲用“王某乙”这个名字,用130****5234这个手机号与龚某某联系并添加龚某某为微信好友。2019年7月王某甲给龚某某开通**交易平台账号,并引导龚某某进行投资。通过公司后台控制涨跌,以亏损的名义诈骗龚某某1.01万元。
5、2018年6月,张某甲(公司名:张某乙)通过电话引导侯某某进行“**产品”期货交易,由公司后台控制涨跌,以亏损的名义诈骗侯某某25万余元。
6、2018年6月份,张某甲(公司名:张某乙)通过电话引导徐某某进行“**产品”期货交易,由公司后台控制涨跌,以亏损的名义诈骗徐某某25万余元。
7、2018年6月份,张某甲(公司名:张某乙)通过电话引导李某丙进行“**产品”期货交易,由公司后台控制涨跌,以亏损的名义诈骗李某丙88.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无工作证明;辨认笔录;微信及手机截图;诈骗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前台电脑数据总接通数预计估值;手写笔记复印件二张;扣押清单;经费使用情况表两张;公司人员方位图;公司考勤汇总表11张等;
2.同案人马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吕某某、李某丙、徐某某、侯某某、龚某某、李某乙、王某丙、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梁某某、张某甲、谭某某、钟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讯问视频光盘13张;公司前台电脑拨打电话记录及通话录音视频光盘2张;U盘1个;搜查及前台流程操作系统视频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周某某、梁某某、张某甲、谭某某、钟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王某甲、周某某、梁某某、张某甲、谭某某、钟某甲、刘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不特定人群,采用拨打电话,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钟某甲、谭某某、周某某、梁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钟某甲、周某某、谭某某、刘某甲系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周某某、梁某某、张某甲、谭某某、钟某甲、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艺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谭某某、张某甲、钟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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