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巷**号,住址**。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2月25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8月24日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巷**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5********,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戊,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路**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己,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街**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庚,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街**号,现住云霄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辛,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巷**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壬,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退回云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云霄县**镇**村**号房屋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雇佣被告人陈某丁负责现场管理。被告人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在该赌场老板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默许下向参赌人员放贷,以提供赌资。2019年4月4日,该赌场被云霄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及参赌人员施通海、陈建设等29人,现场查扣赌具扑克牌5副、赌资10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扣押的扑克牌及赌资102000元;2.云霄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施某甲等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供述与辩解;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云霄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伙同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赌资达10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犯罪以后,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丁、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有被告人陈某戊、陈某己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若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汤启慧
代理检察员:杨旺顺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丙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