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住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小名陈二娃,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住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因故意殴打他人和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11月、2017年1月、2017年3月和2019年6月被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被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与家人一起在珙县上罗镇“成都老妈”串串香火锅店吃饭时,经同桌人员蒋某某介绍与临桌的被害人马某某、陈某丙、李某某等人相识。在互相敬酒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认为马某某、陈某丙等人说脏话且敬酒未喝是不尊重自己,便借故殴打马某某,致其损伤;陈某丙试图劝阻时,被告人陈某乙先后用啤酒瓶、不锈钢茶壶击打陈某丙头部,致其损伤。李某某见二人被打后,用啤酒瓶反击时,陈某甲用装有高温油汤的砂锅扣在李某某头上。之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被他人劝离现场。经鉴定,陈某兵额骨骨折和额部创口分别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头皮血肿被评定为轻微伤;马某某左侧眶下壁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侧鼻骨骨折被评定为轻微伤;李某某右侧颈面、右侧肩背部、腰部、右上臂中段外侧浅II度烫伤已达5%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和现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朝勇

检察官助理  喻  强

2020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