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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王某某等四人故意损毁文物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3********,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号,无前科。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2********,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68********,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9********,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陈某丙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三人在陇西县**镇**村**社北420米**坪山顶处秦昭王长城遗址(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持铁锹挖掘取土,破坏位置在墙体上方,破坏区域长20米、宽2米、平均深度0.5米,损坏面积40平方左右,挖取土方量10立方米左右,被告人陈某丙驾驶甘J*****农用三轮车装载四次,将该土方用于垫路。经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四名被告人的挖掘取土活动对长城遗址景观的整体性造成了局部破坏,对**岸障墙本体完整性和文物安全造成了一定破坏。

各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勘验笔录等;

    2.证人唐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陈某丙故意损毁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损毁文物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为加强文物保护,继承好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民

书记员:朝  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各被告人现取保候审(陈某甲联系电话:1819328****;陈某丙联系电话:1509550****;王某某联系电话:1559320****;陈某乙联系电话:1889412****)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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