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岑溪市,住岑城市**镇**社区**组**号。
被告人卢某甲、陈某甲因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陈某甲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卢某甲、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卢某甲为获利,以真币5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360000元假币用于出售给他人。卢某甲分别于2020年1月8日、9日以真币40000元的价格出售199900元假币给陈某乙(已判刑),以真币4000元的价格出售40000元假币给邓某某(已判刑),以真币4000元的价格出售20000元假币给冯某某(已判刑)、以真币20000元的价格出售100000元假币给劳某某(已判刑)。卢某甲获利18000元。
2、2020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卢某甲和陈某甲经商量后,决定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假币用于出售获利,由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将购买的假币从广东运输回广西桂平市**镇交付给卢某甲。二人共同出资135000元购买了999700元假币。其中陈某甲出资46000元,卢某甲出资89000元,卢某甲通过微信转账39000元给苏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其妻子欧某某(另案处理)转账50000元给苏某某。卢某甲和陈某甲约定2020年3月23日早上由陈某甲将假币运到桂平市**镇。2020年3月23日10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桂平市罗秀镇**村将驾驶摩托车运输假币的陈某甲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陈某甲驾驶的摩托车的后尾箱内提取到面值均为1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9997张。经鉴定,该9997张疑似假人民币均为假币。
综上,被告人卢某甲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金额为1359700元,被告人陈某甲购买、运输假币的金额为999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币;2.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截图、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卢某乙、欧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卢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明知是假币仍出售、购买、运输,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假币仍购买、运输,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追究被告人卢某甲的刑事责任,以购买、运输假币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