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捕前暂住柳州市柳江区**村(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月期间,为牟取利益,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空的液化气罐充气后在柳州市鱼峰区、柳南区内销售给戴某某、李某某、韦某某、潘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26731元。
2019年12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柳江大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销售液化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喆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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