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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玉某市**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下家林某甲等人投注金额达70余万元(人民币、以下同),后报到上家陈某某(已诉)处,从中赚取返点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接受下家林某甲40余万元、江某某15万余元、林某乙8万余元、姚某某6万余元和高素艳2万余元投注。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缴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江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银行电子账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维国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情况说明2份。

3.退赃款人民币1万元暂扣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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