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坎门街道经营“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非法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合计人民币60.6万元,并转投至上家处从中获取返点,非法获利约人民币0.6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接受黄某甲投注人民币20万元,接受郭某甲投注人民币20万元,接受陈某乙投注人民币10万元,接受黄某乙投注人民币4万元,接受陈某丙投注人民币3万元,接受吴某甲投注人民币2万元,接受金某某投注人民币1万元,接受吴某乙投注人民币0.6万元。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玉某市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核查书、六查一联系、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视频资料制作经过、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流水等;
2.证人黄某甲、吴某甲、郭某甲、陈某乙、黄某乙、吴某乙、陈某丙、金某某、张某某、郭某乙、施某甲、项某某、杨某甲、施某乙、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冬娟
检察官助理:龚彬洁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材料1份,光盘4张、现金交款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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