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陈某某,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村**座**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日由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下,于2019年5月份开始,先通过游戏群、论坛、百度贴吧等渠道认识售烟者,添加对方微信好友后,陆续在微信上联系“南巷”、“北街”等卖家购买卷烟,并将所购买烟卷存放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村**座**号的住所内。
经核实:1、被告人陈某某从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多次销售烟草制品给黄某某(微信昵称“德哥”),销售总金额为44788元。2、被告人陈某某从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多次销售烟草制品给郑某某(微信昵称“武夷山”),销售总金额为105354.5元。3、被告人陈某某从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9月多次销售烟草制品给林某某(微信昵称“林林林”),销售总金额为10648元。
2020年9月2日,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及民警在其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村**座**单元的住所内查获54.3条香烟,案值人民币16980.43;2020年9月3日在**新村**座裁缝店快递代售点查获20条香烟,案值人民币5803.36元。
上述金额总计183574.29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非法经营卷烟获利3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转账记录汇总、微信账号、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指认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卷烟产品鉴别书、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郑某某、黄某某对陈某某的辨认笔录;陈某某对游昌斌、郑某某、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提取笔录、提取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3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涉案金额达183574.2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晨燕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保证人苏某某,联系电话:1815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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