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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电子播放器和自制的绳套,在利川市**镇**村**组小地名“水井田”猎获鸟类一只,经利川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认定,猎获的鸟类为雉鸡,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陈某甲于同年5月8日再次到“水井田”准备狩猎时被恩施州森林公安局星斗山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作案工具绳套、“先科”牌电子播放器、捕获的猎物(照片形式);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利川市人民政府利政发[2018]22号文件、利川市林业局、毛坝林业站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田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利川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关于野生动物活体物种认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  玲

检察官助理谭娅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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