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75********,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盐亭县折弓乡白杨村"武引"工地附近的山上,利用"地笼"、“播放器”等狩猎工具捕捉灰胸竹鸡43只,有3只被陈某某等人食用。盐亭县公安局金孔派出所民警在陈某某住所冰箱里找到39只冰冻竹鸡,1只死体竹鸡,共计40只。经聘请绵阳市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检验专家鉴定,40只竹鸡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灰胸竹鸡,损失价值鉴定为300元/只,陈某某猎杀的40只灰胸竹鸡总价值为1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播放器”、“地笼”等国家规定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灰胸竹鸡,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庆
检察官助理:何宛净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063****;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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