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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1032119******2716,**族,**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镇**村**组,现居住地同户籍地。因非法狩猎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台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野外使用扁毛霜、捕鸟用铁夹捕猎田35只,白鹡鸰1只,喜鹊3只,麻雀8只。经海城市恒祥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四类野生鸟类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鸟类。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销毁清单及照片、台安县博爱医院住院病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海城市恒祥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鞍山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站鉴定意见;

4.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玉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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