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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_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某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于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0时许,邵某市公安局民警在邵某市城区**路****酒店**号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当场在该房间床上的枕头下面缴获被告人陈某某所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9.33克及甲基苯丙胺(冰毒)3.93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缴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抽样笔录、封存笔录、收据、证明、酒店明细账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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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卿某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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