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公诉刑诉〔2018〕5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内乡县****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镇县衙**路7**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内乡县*****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核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内乡县**乡让河**村龙王东坡岭西***处林地建设停车场,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现场勘验,该现场共占用林地面积58.5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内乡县林业局林地台账查询证明、林地性质证明、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关于***风景区在**乡**村**组挖山坡建停车场占用林地面积的勘验报告、任命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桂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58.59亩,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才
王新柳
2018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