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9月1日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从“手机京东商城”和“拼多多商城”购买了射钉枪、钢管、激光瞄准器、射钉弹、钢珠等,并在家中自行加工和组装了一支射钉枪。2019年2月,陈某某更换了枪支的枪管和瞄准器。201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陈某某家中盘查时,陈某某主动上交了射钉枪、射钉弹等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且具备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019年6月15日,陈某某向巫溪县公安局提供线索,举报他人非法制造枪支,巫溪县公安局从而得以侦破案件。2019年7月24日,陈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网购交易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4.搜查、提取、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案件,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查获的枪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熊德川
检察官助理:童益楷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
2.刑事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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