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2021973********,汉族,中专文化,系嘉峪关******店经营者,户籍及居住地在甘肃省嘉峪关市**路**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我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从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以低价收购的肉灵芝(俗称:太岁)为人工制造,仍通过抖音宣称为野生或人工分养的可食用肉灵芝。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甘肃省嘉峪关市**街**号的嘉峪关******店内,以总计人民币70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向被害人刘某某销售肉灵芝32只,其中31只系从徐某某处低价购进的假肉灵芝,该部分销售金额为580,000元。2020年9月11日,民警从被害人刘某某处扣押得被告人陈某某销售于其的肉灵芝32只。2020年9月27日,民警在上述店铺中扣押得被告人陈某某所有的肉灵芝25只。经研判,上述肉灵芝均系伪造的人工制品。
2020年9月27日,民警在上述店铺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件》,证实民警从被害人刘某某处扣押被告人陈某某销售于其的肉灵芝32个,另从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店铺中扣押肉灵芝25个。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书证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货物验收交接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甘肃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其经营的店铺内以700,000元向被害人刘某某销售肉灵芝32只,其中来源于徐某某的31只肉灵芝销售金额为580,000元。刘某某将肉灵芝泡水喝时发现有异味遂报警。
3.鉴定意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书证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现代人类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出具的《未知生物体鉴定报告》、中国收藏家协会太岁收藏研究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疑似太岁物品进行鉴别的说明》、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上家徐某某的供述,证实证人李某某系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被告人陈某某从徐某某处购进并对外销售的肉灵芝均系人造制品。
4.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电子数据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提供的《陈某某抖音账号内视频》,证实嘉峪关******店系由被告人陈某某经营,其通过拍摄抖音视频宣传肉灵芝的食用价值以招揽客户。
5.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常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及被抓获到案情况。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假充真,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58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邓余平
检察官助理:许立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2册、补充材料1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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