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楼镇**行政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在境外人员“米六”(详情不清)的安排下欲将八名非法出境人员运送至境外,同时“米六”答应待被告人陈某某将非法偷渡人员到达境外后再付报酬。2020年10月6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带领八名非法出境人员从金山宾馆出发,经芒摆村边境小路欲非法出境,当日下午16时许,当被告人陈某某等一行人行至芒摆村委会附近时被联合执勤队员发现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活动轨迹情况、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陈某某对量刑建议有异意,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拒不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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