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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社区**街**号之**。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汉江,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本市**镇**商业城**水果店内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后将收受的投注转投给其上家徐某某(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并从徐某某处获取投注额的10%作为报酬,陈某某总共收受投注约150期,总共获利约6000元至7000元。至2019年10月17日,陈某某总共收受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21人投注。

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公安机关上述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参赌人员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6张、赌资1280元、手机2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搜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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