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蟠桃宫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范某某贩卖毒品0.38克,现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38克,后通过比对吸毒人员信息将陈某某抓获。经刑事技术鉴定,涉案毒品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涉案照片、计量记录、送检收据、情况说明、扣押清单;
2.证人范某某、顾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实施贩卖毒品0.38克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苑昊亮
附: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
公安侦查卷二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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