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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00000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性别: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单元**号2020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12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蟠桃宫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范某某贩卖毒品0.38克,现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38克,后通过比对吸毒人员信息将陈某某抓获。经刑事技术鉴定,涉案毒品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涉案照片、计量记录、送检收据、情况说明、扣押清单;

2.证人范某某、顾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实施贩卖毒品0.38克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昊亮

2020年3月26日 

附: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

公安侦查卷二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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