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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四川省眉山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四川省眉山市**区**公寓门前通过“凉山人”宋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给冕宁籍吸毒人员王某某,2019年4月3日,陈某某在眉山市**区**公寓门前自己的车牌号为川Z6****的白色奥迪车中再次贩卖毒品冰毒时,被冕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中搜出疑似毒品一包,经称量,该疑似毒品净重0.2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称量、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梳微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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