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咸新区**街道**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通过西安**有限公司销售员李某某认识该公司售后经理殷某某,陈某甲与殷某某商谈向殷某某销售手机,殷某某支付定金、货款。10月3日至9日,陈某甲先后以向殷某某销售6部华为手机、5部苹果手机为由,通过向殷某某发送手机串码的方式取得殷某某信任,在多次收到殷某某购买手机定金、货款后向殷某某仅实际交付1部苹果手机。陈某甲通过收取购买手机定金、先付款后取货等方式骗取殷某某人民币共计5.215万元。
二、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来到西安市高陵区**路**体验店购买手机充电器时,向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称其有6部华为手机出售,陈某乙安排店内采购员暴某某与陈某甲商谈,陈某甲与暴某某约定以每部3800元的单价向西安**有限公司销售手机,通过向暴某某发送手机串码的方式取得暴某某信任,并通过先付款后取货的方式骗取暴某某转账支付的货款人民币2.28万元。
三、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来到西安市高陵区**路**店与店主陈某丙商谈向陈某丙销售手机,陈某丙支付货款。2019年10月14日至25日,陈某甲通过向陈某丙交付一部手机的方式取得陈某丙信任,并以销售大量苹果手机、手机被扣、补差价等为由骗取陈某丙人民币共计4.67万元。
以上,被告人陈某甲将骗取款项共计12.165万元用于直播打赏、个人消费等。2019年10月,陈某乙、陈某丙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1月13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2.证人李某某、陈某乙、暴某某、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殷某某、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1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洋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