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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4********,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现住民勤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高某某因扩大养殖规模需要贷款,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陈某某。2019年5月17日陈某某自称能帮高某某办理200万元贷款,并以办理贷款要制造流水为由骗取高某某5300元,后陈某某又向高某某承诺能办理下来 1300万元贷款,以交资料费为由骗取高某某2200元;2019年5月21日陈某某以自己痛风到医院看病为由骗取高某某1000元;2019年5月27日陈某某又以给自己办理贷款缺钱为由骗取高某某2000元。陈某某骗取高某某的钱款后并未办理贷款,高某某多次要求陈某某偿还钱款,同年6月1日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高某某还款800元,被告人陈某某共计骗取高某某现金9700元,陈某某将所骗高某某的钱款用于支付连某某汽车租金和自己花销。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苟某某、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事实骗取高某某钱款9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菊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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