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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任望都县**医院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号住望都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27日到望都县公安局投案,当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被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出资创办望都县**医院任法定代表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采用虚增药品的手段骗取医保资金。经保定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望都县**医院骗取医保资金250359.40元,其中实际取得虚增医保资金108451.87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7月18日案发前退赃84130元。综上,被告人陈某某诈骗医保资金既遂24321.87元。

被告人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光霞

2020年6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13383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鉴定意见书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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