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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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陈某某,19**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4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镇****号,现住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室。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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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告知 |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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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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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 机关 |
明某某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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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
指控事实 |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转卖二手iphoneX手机的视频,受害人吴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欲购买二手iphoneX手机,谈定价格和付款方式后,陈某某将商家提供的手机快递单号和自己的身份证照片发给吴某某以骗取其信任,致使吴某某将手机款3100元全额预付给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收到手机款后欲将手机款据为己有,因此就只付了100元的定金给商家,然后将3000元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里,之后又让商家退回定金100元,并告知吴某某手机已发货等虚假信息。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到明某某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主动退赔受害人3100元,且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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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 名 |
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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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 节 |
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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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及量刑建议 |
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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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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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赖洪清 2020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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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镇**号,联系方式1881950****。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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