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初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以有网络赌博客源,需要有庄家,且能从中抽水为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到增城区。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陈某甲租住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通园中路62号店铺经过策划分工,于2018年4月16日由被告人陈某某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宾馆与被害人魏某某见面,双方商定保证双方利益为由带被害人魏某某到银行开设银行卡,双方各自设置三位密码。4月17日由同案人陈某丙和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带被害人魏某某到增城区荔城街万达广场建设银行柜员机进行查账,同案人陈某丙(另案处理)在查账前以调包银行卡的方式,让被害人魏某某误以为对方将二十万元保证金已汇入新开的银行卡中,查账时由同案人陈某丁和温某某(均另案处理)及另一同案人负责吊尾。随后被害人魏某某将二十万元充入赌博网站,被告人及同案人在赌博网站中关联陈某丁(另案处理)名下的银行卡,将二十万现金转到其银行卡上,由陈某丁(另案处理)在荔城街岗前路农业银行柜台取现二十万。此次该团伙获利20万元,被害人损失20万元。

2.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有网络赌博客源,需要有庄家,且能从中抽水为诱,骗取被害人冉某某、温某某和其朋友赖某某一起来到增城区。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陈某甲租住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通园中路62号店铺内策划分工后,指派被告人陈某某以为保证双方利益,需要用温某某身份证新开一张银行卡存放保证金为由,带被害人温某某到中国银行开卡,且约定不能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由被害人温某某设置前三位密码,被告人陈某某设置后三位密码,随后同案人陈某丙(另案处理)带领被害人温某某到建设银行柜员机进行查账,同案人陈某丙(另案处理)在查账前以调包银行卡的方式,让被害人温某某误以为对方将十万元保证金己汇入新开的银行卡中,再由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监督被害人冉某某将他们带来的十万元充入赌博网站,随后被告人在赌博网站中关联其所持有的银行卡,并将其中的32000元在工商银行柜员机提现,其余资金则被被告人用于赌博。被害人第二天发现被骗后报警。此次被告人共获利32000元,被害人损失9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温某某、冉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审讯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睿

202011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