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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30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路**小区**号楼**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有能力为被害人江某某的两个学生安排到中国移动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太原武宿机场安检处工作为由,与江某某签署就业协议书两份,并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万元。至2019年四五月份,江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退款。陈某某谎称将19万元全部给了其“上线”办理工作的人了,而实际上其全部用于偿还个人的债务。同年6月份,被害人江某某因电话联系不上陈某某而报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被骗款项19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全文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路**小区**号楼**层**号。电话:13700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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