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祁门县人,身份证号码3410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黄山市**区**学院**旁出租房(户籍所在地:黄山市祁门县**镇**村**村**号),2020年3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郎某某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6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至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口罩供应的情况下,以“红日东升”的微信名在朋友圈里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通过该方式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11元,其中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8日,被害人郭某某看到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后与其微信联系批量购买口罩,并分别于2020年1月28日、30日、31日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转账给陈某某共计人民币208611元,但一直未收到口罩,也联系不上陈某某;
2.2020年1月底,被害人韦某某看到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后与其微信联系购买口罩,并于1月30日微信转账给陈某某人民币600元,但一直未收到口罩,也联系不上陈某某;
3.2020年1月31日,被害人郑某某看到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后与其微信联系购买20只口罩,并于当日微信转账给陈某某人民币200元,但一直未收到口罩,也联系不上陈某某。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学院南区旁出租房内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诈骗事实,从其身上查获的人民币16900元已返还三名被害人,其中返还郭某某人民币16100元,返还韦某某人民币600元,返还郑某某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账户交易明细回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郭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预防疫情用品的名义实施诈骗,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追缴的部分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芳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交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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