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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县,住成都市**区**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7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昌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加入李某甲、李某乙(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组建的“小凡车队”,由陈某某驾驶李某甲名下的川WR***号轿车在西昌—成都区间从事非法客运业务。陈某某在非法运营过程中,通过“跟车冲卡”(紧跟其他车辆,或是驾车强行通过ETC收费道口)、从高速公路施工便道下高速等方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43次,共计12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非法运营期间,采用隐瞒事实的方法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43次,诈骗公私财物120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军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4..附带民事诉讼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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