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9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奉贤区**路**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7月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16日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帮助被害人刘某某购买二手车的事实,编造需要支付车辆商业险、交强险、贷款手续费、上牌费、食宿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2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其钱款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予以印证。

2、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已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元,并获得谅解。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到案经过。

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少鹏

                                 检察官助理:张博文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联系方式:1821744****)。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