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又名陈宝权,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镇**村**号,住址同上。曾因抢劫犯罪,于2005年9月29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又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荥阳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陈**将被害人李**约至河南省荥阳市植物园,以“投资租地”的方式取得被害人李**的信任,将李**的白色轩逸轿车抵押给吴**,将抵押款39500骗走之后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陈**已将赃款退回,并取得被害人李**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荥阳市人民法院《(2005)荥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借款条、手机截图、情况说明、谅解书、证明书、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郝**、马**、王**、蒋**、吴**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龙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陈**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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