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马尾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害人林某某因长时间未收到已办理的其外甥女美国护照,遂到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航空旅游公司咨询。陈某某为还玩六合彩欠下的赌债,就虚构林某某外甥女办理美国护照时填错委托人,变更委托人需林某某夫妇各缴纳美金3000元作为押金,林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9月26、29日分两次将美金6000元(折合人民币42437.4元)交给陈某某。2019年10月,陈某某又虚构广州领事馆怀疑林某某的外甥女与林某某的关系需缴纳押金人民币50000元才能办理护照的理由,于2019年10月26日收取林某某人民币50000元。总计骗取林某某人民币92437.4元。
2019年12月9日陈某某在被害人林某某多次催讨时退还人民币5000元给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收款收据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中心提供的美金与人民币汇率换算表;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总计人民币8743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燕
检察官助理:王凯乐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17838****。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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